17. 以下何者不是教育基本法保障的範圍?
(A)學校自治權
(B)教師專業自主權
(C)父母選擇子女受教權
(D)學生人格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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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3), B(412), C(332), D(291), E(0) #606556
統計: A(1493), B(412), C(332), D(291), E(0) #606556
詳解 (共 4 筆)
#2801489
《教育基本法》第8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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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867
學人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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