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處分瑕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違反土地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即無須予以撤銷
(B)行政機關得將違法之羈束處分轉換為與該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裁量處分
(C)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得以事後記名處分機關之方式予以補正
(D)非屬無效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統計: A(350), B(43), C(44), D(1303), E(0) #2397756
詳解 (共 9 筆)
(A)、(C)選項: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C)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A)違反專屬管轄,無效。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比較:土地管轄(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B)選項: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2項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D)選項: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回樓上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權管轄,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的管轄。
所以違反專屬管轄是絕對無效!
* 專屬管轄效力比土地管轄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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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行政處分違反土地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即無須予以撤銷
違反專屬管轄,無效。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B)行政機關得將違法之羈束處分轉換為與該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裁量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6條第2項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C)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得以事後記名處分機關之方式予以補正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D)非屬無效之違法行政處分,於未經撤銷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