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應廢止其居留許可,但有下列何種情形,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准其繼續居留?
(A)與國人配偶協議離婚
(B)從事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C)觸犯刑法,尚未經判刑確定者
(D)依親對象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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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43), C(281), D(1636), E(0) #144550

詳解 (共 4 筆)

#1489050

只是整理一樓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 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 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兩千-一萬)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 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 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15日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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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02
第 31 條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延期。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 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 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 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 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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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218
B错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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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4119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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