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幾日,且原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依規定處罰後,仍得重新申請居留?
(A) 15 日
(B) 30 日
(C) 40 日
(D) 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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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1764), C(14), D(14), E(0) #144538
統計: A(303), B(1764), C(14), D(14), E(0) #144538
詳解 (共 1 筆)
#129528
第 15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
出國之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
留;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一項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
事勞務。出國後,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入國許可,並註銷其入國許可
證件。
前三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入國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項之收容,準用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六項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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