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抵押人得就抵押物設定數個普通抵押權,而於抵押物賣得之價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各抵押權成立之次序分配之。此次序亦係一種權利,一般稱之為次序權。下列何種次序權之處分,除抵押權人之意思或相對人之合意外,另須經其他利害關係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A)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
(B)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C)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
(D)同一抵押物上之數抵押權人,就其抵押權之次序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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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24), C(40), D(109), E(0) #3513953
統計: A(42), B(24), C(40), D(109), E(0) #3513953
詳解 (共 4 筆)
#6816054
抵押物的定義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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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功能:抵押物是債務關係中一種財產擔保,保障債權人的權益。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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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當借款人無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該抵押物擁有優先處分權,優先於其他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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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轉移所有權:與質押等其他擔保方式不同,抵押權設定後,債務人或第三人仍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並可繼續使用該財產。ㅤㅤ
抵押物的種類與範例
不動產:: 最常見的抵押物,如房屋、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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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其他財產,如設備、車輛等,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下,也可以作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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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重點
追及效力:
即使抵押物轉讓給第三人,抵押權的效力仍會追及至該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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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後消失:
當抵押借款債務清償後,抵押權就失去效力,即使尚未辦理塗銷登記,也不代表抵押權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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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0709
- ✅ (D) 正確:
- 互換次序:指兩個抵押權人(例如第 1 順位與第 3 順位)互相交換彼此的清償次序。
- 根據《民法》第 870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規定,次序之互換,必須經「中次序抵押權人」(在本例中即第 2 順位抵押權人)之同意。
- 原因:因為次序互換後,如果原本排在後面的債權額變大,可能會導致夾在中間的抵押權人分配到的金額減少,影響其利益,故須經其同意。
其他選項說明
- ❌ (A) 錯誤:
- 讓與次序(相對讓與):指優先次序者將其優先受償的地位,在自己的債權額度內,先分給特定後序位者。這僅是在原有的餅中分出一塊,不會影響其他中間序位者的權益,故不須經他人同意。
- ❌ (B) 錯誤:
- 相對拋棄次序: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使兩者變為同順位按比例分配。這同樣是在原有的額度內變動,不會影響中間其他序位者,不須經他人同意。
- ❌ (C) 錯誤:
- 絕對拋棄次序: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這會使拋棄者的順位退至最後,對所有後序位者皆有利而無害,故亦不須經他人同意。
? 處分次序權之「利害關係人同意」懶人包
| 處分方式 | 是否影響中間人? | 是否須經利害關係人同意? |
|---|---|---|
| 讓與次序 | 不影響(僅在自己額度內分錢) | 否 |
| 相對拋棄 | 不影響(僅在自己額度內攤平) | 否 |
| 絕對拋棄 | 不影響(自己退到最後,大家都變快) | 否 |
| 互換次序 | 會影響(若後者債權較大則有損中間人) | 是(須中次序者同意) |
? 實戰小結
在法律考試中,關於抵押權次序的處分,只要看到 「互換」,就要立刻聯想到 「必須經過中間人同意」,這是保護「夾心層」權益的重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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