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新北市於 106 年 11 月新修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適性教材借用管理實施要點」後,若經審查通過之個別學生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申請,可依哪些方式獲得提供?
【甲】學校自行採購 【乙】學校自行編製 【丙】由特教學校負責採購
【丁】由他校提撥 【戊】向各特教資源中心借用
(A) 甲丙戊
(B) 乙丙丁
(C) 甲乙丁戊
(D) 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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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14), C(816), D(119), E(0) #2702655
統計: A(338), B(14), C(816), D(119), E(0) #2702655
詳解 (共 3 筆)
#4713572
五、
學校及幼兒園向本局申請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之流程、所需文件及期限由本局另定之,並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每月審查一次為原則。學校及幼兒園向本局提出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之申請,由本局公告審核結果,並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學校及幼兒園自行採購或製作。 (甲)、(乙)
(二)本局指定單位統一採購後移撥。
(三)其他學校及幼兒園移撥。(丁)
(四)學校及幼兒園填具借據向新北市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借用。(戊)
(五)其他經本局認定之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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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8549
五、學校及幼兒園向本局申請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之流程、所需文件及期
限由本局另定之,並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每月審查一次為原則。
學校及幼兒園向本局提出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之申請,由本局公告審
核結果,並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學校及幼兒園自行採購或製作。
(二)本局指定單位統一採購後移撥。
(三)其他學校及幼兒園移撥。
(四)學校及幼兒園填具借據向新北市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借用。
(五)其他經本局認定之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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