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新北市於 106 年 11 月新修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適性教材借用管理實施要點」後,若經審查通過之個別學生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申請,可依哪些方式獲得提供?
【甲】學校自行採購 【乙】學校自行編製 【丙】由特教學校負責採購
【丁】由他校提撥 【戊】向各特教資源中心借用
(A) 甲丙戊
(B) 乙丙丁
(C) 甲乙丁戊
(D) 乙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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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14), C(816), D(119), E(0) #2702655

詳解 (共 3 筆)

#4713572

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適性教材借用與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 

 

五、

學校及幼兒園向本局申請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之流程、所需文件及期限由本局另定之,並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每月審查一次為原則。學校及幼兒園向本局提出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之申請,由本局公告審核結果,並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學校及幼兒園自行採購或製作。 (甲)、(乙)

(二)本局指定單位統一採購後移撥。

(三)其他學校及幼兒園移撥。(丁)

(四)學校及幼兒園填具借據向新北市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借用。(戊)

(五)其他經本局認定之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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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967
輔具的採買:1.學校自己買或做2.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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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及幼兒園向本局申請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之流程、所需文件及期

    限由本局另定之,並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每月審查一次為原則。

    學校及幼兒園向本局提出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之申請,由本局公告審

    核結果,並以下列方式提供:

(一)學校及幼兒園自行採購或製作。

(二)本局指定單位統一採購後移撥。

(三)其他學校及幼兒園移撥。

(四)學校及幼兒園填具借據向新北市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借用。

(五)其他經本局認定之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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