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範,下列哪一項敘述不正確?
(A)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
(B)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C)國民中小學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D)輔導教師發現疑似校園性霸凌事件者,通報時間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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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4), B(77), C(111), D(8), E(0) #871144
統計: A(934), B(77), C(111), D(8), E(0) #871144
詳解 (共 4 筆)
#1135108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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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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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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