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
育宣導。下列哪一項不是該法所規範的宣導內容之一?
(A)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B)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C)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
(D)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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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18), C(483), D(361), E(0) #871173
統計: A(21), B(118), C(483), D(361), E(0) #871173
詳解 (共 3 筆)
#1135122
104.01.23 三讀之修正條文
第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辦理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 前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教育課程或教育 宣導內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之課程或教育宣導內容如下:
一、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二、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三、錯誤性觀念之矯正。
四、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五、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遭遇。
六、其他有關兒童或少年性交易防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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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120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第 7 條 |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一、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二、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 四、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五、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六、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七、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八、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九、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一項教育課程,學校應運用多元方式進行教學。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 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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