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資遣費之規定,下列那個選項為正確?
(A)在大量解僱協商期間,經預告解僱之勞工就任他職,雇主不需發給資遣費
(B)事業單位之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只要積欠資遣費,就會被限制出國
(C)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依法應給付資遣費
(D)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之資遣費計算為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工作未 滿一年者,以一個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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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8), C(614), D(69), E(0) #168597
統計: A(14), B(38), C(614), D(69), E(0) #168597
詳解 (共 6 筆)
#1330282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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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283
以下是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第 12 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勞工,其資遣費依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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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642
事業單位在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資遣費或工資達一定人數與額度,經主管機關限期未給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事業單位董事長或負責人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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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279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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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280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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