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土地稅法規定,分別共有之私有土地,其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爲何?
(A)管理人
(B)管理機關
(C)共有人推舉之代表人
(D)各分別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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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1), C(105), D(945), E(0) #899018
統計: A(30), B(11), C(105), D(945), E(0) #899018
詳解 (共 1 筆)
#1304456
土地稅法
第3條
Ⅰ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Ⅱ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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