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有關公職人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登記為候選人者,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B)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由登記之政黨繳納
(C)政黨推薦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無須為該政黨黨員
(D)廣播電視事業應無償提供時段供登記之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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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1), B(3344), C(469), D(194), E(0) #3127515
統計: A(1601), B(3344), C(469), D(194), E(0) #3127515
詳解 (共 10 筆)
#5929195
(A)選罷法 31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B)選罷法32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C)選罷法第28條第1項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
(D)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規定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宣傳廣告。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廣播電視事業有違反前三項規定之情事者,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具體事證,向選舉委員會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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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62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1條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A
經政黨推薦之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原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撤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經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名單,政黨得於登記期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或更換登記申請書,向原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撤回或更換,逾期不予受理。其候選人名單之更換,包括人數變更、人員異動、順位調整,其有新增之候選人者,政黨應依規定繳交表件及保證金。b
第28條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c
第28條
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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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9645
有關公職人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1條第1項: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B) 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由登記之政黨繳納
同法第32條: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
(C) 政黨推薦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無須為該政黨黨員
同法第28條第1項: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
(D)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應無償提供時段供登記之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
同法第49條第1項: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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