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土地他項權利,何者為土地法所創設?
(A)地上權
(B)農育權
(C)耕作權
(D)不動產役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5), B(345), C(2493), D(256), E(0) #1898919

詳解 (共 4 筆)

#5648517
土法133條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耕作權為土地法所創設的
43
0
#5017322
(A)「地上權」,其有「普通地上權」與「...
(共 5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
0
#5636372

只找到這個解釋~求其他更好的解釋跟出處~

地權,係指以土地權利為標的之權利。可依類型分為所有權與他項權利:包含民法規定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或農育權;依習慣形成的物權;以及土地法所創設之耕作權

 

出處: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5%9C%9F%E5%9C%B0%E6%B3%95%E5%8F%8A%E6%96%BD%E8%A1%8C%E6%B3%95-%E5%9C%B0%E6%AC%8A%E5%AE%9A%E7%BE%A9/%E5%B0%88%E6%8A%80%E8%AD%89%E7%85%A7-%E5%9C%B0%E6%94%BF%E5%A3%AB/f25ec8f7-5c87-4995-af44-51bebd24870a

16
1
#6222556
(A)
民法 第832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B)
民法 第850-1條1項: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民法 第850-1條2項: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C)
土地法 第133條1項: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土地法 第133條2項: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土地法 第133條3項: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


(D)
民法 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 土地權利種類 》
土地登記規則 第4條1項: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 上述權利係以土地權利為標的之權利。可依類型分為所有權與7大他項權利:包含「民法」規定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或農育權、依習慣形成的物權;以及「土地法」所創設之耕作權。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