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有關行政程序法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C)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D)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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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91), B(1030), C(410), D(648), E(0) #1357759

詳解 (共 9 筆)

#1488160

行政程序法 13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行政程序法 121: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 124: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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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741
(A)2年→10年

※請求人為人民→10年

請求人為行政機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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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7026

行政程序法

(A)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第 121 條原處分機關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後,即不得依職權撤銷違法行政處分 

(C)第 124 條原處分機關於廢止原因發生後 2 年內,得依職權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D)第 131 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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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489
A、D→行程法131
B→行程法121
C→行程法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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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214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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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455
(一)行政程序法§131Ⅰ規定:「公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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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866

補充 行政程序法裡出現的請求權時效:


§131 I 公法上請求權:機關 5年;人民10年


    §121 I 違法VA撤銷:知有 2年

§124 合法授益VA廢止:發生 2年


          §121 II 撤銷違法授益VA之信賴補償請求權:告知 2 年;自撤銷時 5年

§126II 準用 §121 II 廢止授益VA之信賴補償請求權:告知 2 年;自廢止時 5年


§145 III 契約外公權力行使之損失補償請求權:知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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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46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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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310
知有撤銷原因廢止原因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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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80317
未解鎖
摩友詳解考古變形4題 消滅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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