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民法規定,共有人對於共有土地為下列何種行為時,僅由共有人多數決之同意,即得為之?
(A)協議分割該土地
(B)將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
(C)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D)將土地贈與並移轉於他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59), B(83), C(723), D(70), E(0) #1410144
統計: A(259), B(83), C(723), D(70), E(0) #1410144
詳解 (共 7 筆)
#1533605
甲、乙、丙共有房屋,下列何種行為,甲雖未得乙、丙同意,亦得為之?
(A)拆除房屋(B)出賣房屋(C)讓與房屋(D)設定抵押權 - 96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民法概要答案:B
共有(分別共有) (通常共有)--有持分概念之適用
1.民法第八一七條第一項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乃數人按其應有部分 對於一物 共同享有所有權也
2.民法第八一八條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3.民法第八一九條第一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4.民法第八一九條第二項 因特別法土地法第34條之一已有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已無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5.民法第八二三條第一項前段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
民法第 819 條 |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AC、變更、及設定負擔>>D,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讓與為處分行為,不是變更。拆除是事實上處分,讓與為法律上處分。出賣房屋為負擔行為,非處分行為。
老師說~
「出賣房子」用語不精確,應改為締結房屋買賣契約,既然是契約,何須經他人同意?這樣講就很容易理解了!!
這是很基本的民法債權相對性的概念。
31
3
#1498395
820vs 819
5
1
#3435232
想問個題外話 最佳解那題:甲可不經同意賣房子,那麼乙丙只能自認倒楣嗎?
4
1
#4286327
TO 4F:
協議分割要全體同意,跟請求不同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