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行政程序法之送達規定,於應受送達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送達實施機關得採取下列何種送達方法?
(A)公告送達
(B)公示送達
(C)補充送達
(D)留置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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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1), B(1072), C(134), D(4101), E(0) #1808177

詳解 (共 7 筆)

#3041174
第 73 條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n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n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n用之。n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n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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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8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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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3項應受送達人或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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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926
(A)公告送達 好像沒這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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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0685

行政程序法 第 73 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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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452
第73 條 (補充送達及留置送達)

I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II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III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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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092
(A)(B)公示送達=公告送達
公示送達是以公告的方式送達文書,如果有對方所在處所不明、已經在國外又不能囑託使館送達等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法院必須將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果除此之外還有必要的話,可以再要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告後的20日直接發生送達的效力,不管應受送達人有沒有看到,或有沒有去書記官那裡領文書,都會生效。但如果是向外國公示送達的話,要60日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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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補充送達:送達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沒有遇到本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
(D)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沒有法律上的理由而拒絕收領時,直接將文書放在送達處所,此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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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120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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