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出賣人主張其所為之不動產讓與無效,而請求買受人塗銷登記者,須主張下列何種請求權?
(A)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除去妨害請求權
(C)防止妨害請求權
(D)占有防止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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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3), B(570), C(21), D(29), E(0) #388898

詳解 (共 2 筆)

#527577

除去妨害請求權,相對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而妨害其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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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除去妨害請求權。

以下用白話的方式說明:
情況說明
* 出賣人 (賣家) 把一間不動產(例如:房子)賣給了 買受人 (買家),並且已經到地政事務所辦理了過戶登記,現在房子的所有權人登記為買家。
* 但是,賣家後來主張,這個買賣和過戶的過程有問題,法律上是「無效」的。
* 既然是無效的,代表房子的所有權其實從來沒有真正轉移出去,法律上,賣家仍然是真正的主人。
* 可是,在地政事務所的公開紀錄(權狀、登記謄本)上,名字卻是買家的。
問題核心
這個「登記上名字是買家」的狀態,對於真正的所有權人(賣家)來說,是一種權利上的「妨害」。
想像一下:
* 你的東西,卻被貼上了別人的名字。雖然你還是主人,但這個錯誤的標籤會讓你無法順利地使用或處分你的東西(例如你想再賣給別人,但登記的名字不是你的),這就是一種「妨害」。
為什麼答案是 (B) 除去妨害請求權?
法律上(民法第767條)給了所有權人幾種保護自己權利的武器:
*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選項A):
* 用途:當你的東西被別人「占有」(實際控制、使用)時,你用這條來要求對方「還給我」。
* 不適用於本題:本題的核心問題不是買家「占著房子不走」,而是「登記的名字是錯的」。賣家要的是塗銷登記,改正這個錯誤狀態,而不是單純討回房子的占有。
* 除去妨害請求權 (選項B):
* 用途:當你的所有權被「占有以外」的方式干擾或妨礙時,你用這條來要求對方「排除這個妨礙」。
* 適用於本題:不動產登記的名字是錯的,就是一個最典型的「妨害」。它妨礙了真正所有權人(賣家)的權利。因此,賣家可以主張這個權利,要求買家協力去地政事務所「塗銷」這個錯誤的登記,把這個妨害除去。
* 防止妨害請求權 (選項C):
* 用途:當你的所有權「有被妨害的危險」時,你用這條來要求對方「不准這麼做」,事先預防。
* 不適用於本題:妨害(錯誤的登記)已經發生了,而不是即將發生。所以應該是「除去」已經存在的妨害,而不是「防止」未來的妨害。
* 占有防止請求權 (選項D):
* 用途:這是保護「占有」狀態的權利,跟是不是「所有權人」無關。例如,租客雖然不是屋主,但他合法「占有」房子,如果有人想來搗亂,租客可以用這條來防止。
* 不適用於本題:本題是「所有權人」在主張權利,核心在於「所有權」被登記錯誤所妨害,而非「占有」狀態被干擾。
結論
賣家主張買賣無效,想讓買家塗銷登記,最精確的法律請求權就是 (B) 除去妨害請求權,因為錯誤的登記狀態是對其所有權的一種妨害,必須被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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