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常年居住在臺北市之甲具有 A 國及我國籍。嗣甲車禍身故,留下 18 歲的 B 國籍養子乙。甲於 A 國、B 國及我國均有財產,關於乙得否繼承甲之遺產,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分別依據遺產所在地適用 A 國、B 國與中華民國法
(B)適用中華民國法
(C)適用 A 國法
(D)適用 B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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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2), B(708), C(51), D(44), E(0) #2129158

詳解 (共 4 筆)

#3929378

依涉外第58前段之規定,繼承應適用其本國法即A國或我國法。另依同法第2條之規定,多數國籍時應適用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依題目所述,甲常年居住於臺北,故應認其關係最切之國籍為我國籍。

綜上:法院應適用我國法判定乙得否繼承甲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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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7956

因為當事人有數國籍,用關係最切,他常年居住在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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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436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8 條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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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4693
請問根據涉外58,應該是分別適用A國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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