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憲法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 328 號解釋中,稱之為何種行為?
(A)法律行為
(B)統治行為
(C)政治行為
(D)立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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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2), B(2642), C(2023), D(173), E(0) #1782874
統計: A(312), B(2642), C(2023), D(173), E(0) #1782874
詳解 (共 10 筆)
#3196540
憲法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統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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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878
這題也未免太陰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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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773
釋字328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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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867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28 號 |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2年11月26日 |
| 解釋爭點 | 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得由釋憲機關解釋? class='t1'> |
| 解釋文 | 1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
| 理由書 | 1 國家領土之範圍如何界定,純屬政治問題;其界定之行為,學理上稱之為統治行為,依權力分立之憲政原則,不受司法審查。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對於領土之範圍,不採列舉方式而為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之疆域」究何所指,若予解釋,必涉及領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應不予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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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6428
補充: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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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7023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4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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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648
當考生都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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