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工資之敘述,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勞工接獲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 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B)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C)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D)所謂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的當天前一年內,勞工所得到的工資總額除以 365 所得到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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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5), C(24), D(724), E(0) #2138978

詳解 (共 1 筆)

#3732788

勞動基準法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指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六、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七、派遣事業單位:指從事勞動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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