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請問下列關於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敍述,何者正確?
(A)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 14 小時
(B)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42 小時
(C)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 個月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
(D)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絕對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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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1), C(167), D(38), E(0) #3183086

詳解 (共 2 筆)

#5983323
勞動基準法(A) 第 32 條前項雇主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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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有以下限制:原則上,每日延長工時加上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例外情況下,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每月延長工時上限可放寬至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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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延長工時限制
  • 原則:每日延長的工時加上正常工時,總共不得超過12小時。
  • 例外(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若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受每日12小時的限制,但雇主應於延長工作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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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延長工時上限
  • 原則:每月延長的工時總數不得超過46小時。
  • 例外(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 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
    • 每3個月總量不得超過138小時。
    •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應於實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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