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第三審之判決,均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C)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D)非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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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738), C(229), D(64), E(0) #145582
統計: A(20), B(1738), C(229), D(64), E(0) #145582
詳解 (共 5 筆)
#114968
§474 第三審判決 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 應委任律師代理之
§466-1 第二、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 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466-4 對第一審通常終判事實無誤 得合意上訴第三審
§467 非原判違背法令 不得上訴第三審
第三審行言詞辯論時 應委任律師代理之
§466-1 第二、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法院認為不適當者 應定期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 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466-4 對第一審通常終判事實無誤 得合意上訴第三審
§467 非原判違背法令 不得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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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450
民訴第三審須言辯 刑訴第三審不須言辯
民訴474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之規定。
刑訴389
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前項辯論,非以律師充任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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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007
刑事第三:不經辯論
民事三:要辯論
非常上訴:不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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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0042
(B)書面審是刑事訴訟法的第三審以及簡易判決處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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