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非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中,應由法律規範之事項?
(A)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B)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C)臺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
(D)地方自治團體居民權利與義務之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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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02), C(139), D(437), E(0) #2770248

詳解 (共 2 筆)

#5074159
(A)(B)(C) 憲增 第 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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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1446
第 9 條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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