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且在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的範
圍內,下列何項規定非屬雇主應遵守者?
(A)雇主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之同意
(B)雇主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C)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標準加給
(D)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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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4), C(25), D(242), E(0) #2851550
統計: A(50), B(64), C(25), D(242), E(0) #2851550
詳解 (共 2 筆)
#6831155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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