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對於行政罰之競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一行為違反甲法受裁罰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同時違反乙法受裁罰 1 萬元以 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時,應裁罰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沒入、停止營業
(B)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受裁罰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惟逾期不完納經法院裁定易以拘留, 同時違反乙法受裁罰 1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時,應裁罰拘留、1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C)一行為違反甲法受裁罰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同時違反乙法受裁罰 1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 鍰,應裁罰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
(D)一行為違反刑事法律受裁罰有期徒刑、罰金、沒收,同時違反乙法受裁罰鍰、沒入、停止營業時,應 裁罰有期徒刑、罰金、沒收、停止營業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206), C(8), D(21), E(0) #1809547
統計: A(8), B(206), C(8), D(21), E(0) #1809547
詳解 (共 4 筆)
#3406657
對於行政罰之競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一行為違反甲法受裁罰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沒入、停止營業,同時違反乙法受裁罰 1 萬元以 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時,應裁罰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沒入、停止營業✔️《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 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若同一行為同時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應受罰鍰處罰時,應從各該法律規定罰鍰數額中,擇其最重者裁處。
- 此處甲法罰鍰為2萬至10萬,乙法為1萬至20萬,應擇最重者,即20萬上限,罰鍰範圍應為2萬至20萬。
- 此外,甲法的「沒入」和「停止營業」屬於附加處罰,若乙法無此規定,則仍可併科。
(B)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受裁罰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惟逾期不完納經法院裁定易以拘留, 同時違反乙法受裁罰 1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時,應裁罰拘留、1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 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罰鍰應擇最重者裁處,此處乙法罰鍰上限20萬高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10萬,故罰鍰應為1萬至20萬。
- 然而,「拘留」是因逾期未繳罰鍰而由法院裁定的替代執行措施(《行政執行法》規定),並非原始裁罰的一部分。《行政罰法》第26條僅規範原始處罰的競合,不涉及後續執行階段的替代措施。
- 因此,將「拘留」列為應裁罰內容不符競合規定
|
行政罰法第 24 條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1—數行政罰競合之處理) I.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II.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III.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
ㅤㅤ
(C) 一行為違反甲法受裁罰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同時違反乙法受裁罰 1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 鍰,應裁罰 2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
-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罰鍰應擇最重者裁處。
- 甲法罰鍰為2萬至10萬,乙法為1萬至20萬,應以乙法上限20萬為準,但下限應取較高的2萬,因此裁罰範圍為2萬至20萬。
ㅤㅤ
(D) 一行為違反刑事法律受裁罰有期徒刑、罰金、沒收,同時違反乙法受裁罰鍰、沒入、停止營業時,應 裁罰有期徒刑、罰金、沒收、停止營業✔️《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
- 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若同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行政法,應優先適用刑事處罰(有期徒刑、罰金、沒收),行政罰原則上不再裁處,除非有特別規定。
- 此處刑事處罰已包含有期徒刑、罰金、沒收,行政罰的「罰鍰」和「沒入」通常不再併科,但「停止營業」若屬行政法上獨立之管制性處罰,且不與刑事處罰重複,理論上可併科。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