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已逾期 60 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內政部移民署應先暫予收容,觀察後再決定限令出國或強制出國
(B)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國
(C)內政部移民署應先限令其自行出國,屆期仍不出國方強制出國
(D)內政部移民署只能裁量是否強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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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823), C(527), D(7), E(0) #2052294

詳解 (共 3 筆)

#3574145

《入出國及移民法》§15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之期限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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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509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
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經許可入國,或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
出國之期限
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
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
留;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第一項受強制出國者於出國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
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出國後,入出國
及移民署得廢止其入國許可,並註銷其入國許可證件。
前三項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入國者,亦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國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強制出國,準用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三十八條之六規
定;第三項之暫予收容及其後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準用第三十八條至
第三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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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054

無戶籍國民 

1.未經許可入國

2.經許可入國已逾停留、居留或限令之期限者

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其出國,並得限制再入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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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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