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下列何項行為不應列入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內?
(A)在客滿的戲院中任意大喊「失火了」
(B)在捷運站出口高聲主張「共產主義萬歲」
(C)出版社計劃出版「性愛大全」一書,並開班授課
(D)報紙報導某部會首長之婚外情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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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3), B(75), C(245), D(149), E(0) #132943
統計: A(2453), B(75), C(245), D(149), E(0) #132943
詳解 (共 4 筆)
#569303
【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因災難而產生的「集體恐慌」,可能比災難本體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傷害。譬如,已成為公民常識的一個譬喻:在某家觀眾爆滿的戲院裡高喊「失火」,不僅不道德,且觸犯了公共危險罪;即使是真正失火了,其行為還是極其不當,因為:人們在安全意識和自私本能驅動下,集體蜂湧逃命,造成推擠踐踏和出口堵塞,造成的傷亡,恐怕更甚於火焰灼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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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242
報導某部會首長之婚外情內幕,不算涉及個人隱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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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28
D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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