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各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評鑑,應至少每幾年辦理一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不限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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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87), C(1442), D(3), E(65) #48762
統計: A(31), B(87), C(1442), D(3), E(65) #48762
詳解 (共 10 筆)
#777980
施行細則已經沒有針對這個進行說明囉!!
剩下特殊教育法有說唷~47條
剩下特殊教育法有說唷~47條
是3年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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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561
細則尚未修法...母法有修,本題為細則..故應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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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866
第 21 條
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之評鑑,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其評鑑項目,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題目說的是「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不是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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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22
已修法囉~三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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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8
98最新特教法已改為每三年評鑑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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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23
同意樓上,題目問的是施行細則 ,所以應該還是維持答案(B)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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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9026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本部應對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實施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其評鑑類別及項目如下:
一、校務評鑑:對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務發展、課程教學與實習、學務輔導、環境設備、社群互動進行之評鑑。
二、特殊教育班評鑑:對學校特殊教育班之行政資源、課程教學、學生輔導、轉銜服務及績效表現進行之評鑑。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對特殊教育進行之評鑑。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本部並得擇定全部或部分項目辦理;第三款之評鑑,得視需要辦理之。
第一項第二款之評鑑,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階段,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其評鑑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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