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就我國現行法規而言,營造物利用關係的法律性質為何?
(A)皆屬公法關係
(B)皆屬私法關係
(C)皆屬契約關係
(D)有私法關係也有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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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2), B(193), C(180), D(3729), E(0) #137490
統計: A(732), B(193), C(180), D(3729), E(0) #137490
詳解 (共 1 筆)
#471663
- 營造物是指:「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行政上之特定目的,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作為組織之依據所設置之組織體,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七版171頁)簡而言之,營造物乃為達行政目的所設之人與物的組織體,例如學校、圖書館、公立游泳池、博物館等。這些營造物因其設置而與公眾或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例如學生與學校之利用關係,參觀者與博物館之利用關係。
- 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性質,可能為公法關係,可能為私法關係,亦可能為公私法混合的情況,未可一概而論,須依具體情況判斷。一般而言,有公權力行為或利用規則之用語有公法性質者,為公法關係,例如強制驅離、許可使用及繳納規費的規定,應屬公法關係;承租攤位契約、購買紀念品行為,則應為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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