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我國「教育基本法」規定「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並對於一般教育目的作了諸多規範,下列何者不在其中?
(A)促進人民在經濟上之競爭力
(B)促進人民對基本人權之尊重
(C)促進人民對生態環境之保護
(D)培養人民健全人格與民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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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9), B(146), C(1258), D(133), E(0) #71037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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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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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不是在拼經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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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本法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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