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某大學學生甲因考試舞弊遭校方記大過乙次,經用盡校內申訴管道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皆以記大過處分未影響甲受教育之機會為由,予以不受理決定或裁定駁回。若甲聲請大法官解釋時,應主張下列何種基本權利受到侵害?
(A)人身自由
(B)工作權
(C)言論自由
(D)訴願權及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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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7), C(48), D(6940), E(2) #131750
統計: A(47), B(37), C(48), D(6940), E(2) #131750
詳解 (共 1 筆)
#791287
釋字第 382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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