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自己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如僅被害人之過失為發生危
害之獨立原因,而行為人縱有過失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即應負刑法上過失責任
(B)即可視為故意責任
(C)難令行為人負刑法上過失之責
(D)不能阻卻犯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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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17), C(1254), D(195), E(0) #1309722
統計: A(332), B(17), C(1254), D(195), E(0) #1309722
詳解 (共 9 筆)
#1419365
|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7084號 | |
| 【裁判案由】:過失致人於死 | |
| 【裁判日期】: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 | |
| 【裁判要旨】: | 刑事上之過失犯,必須危險之發生與行為人之欠缺注意,具有因果聯絡關 係,始能成立,至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自己之過失,合併而為危險發生 之原因時,雖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但僅被害人之過失為發生危害之獨立 原因者,則行為人縱有過失,與該項危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已失去聯絡,自 不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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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502
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危害的發生無過失責任
無罪
刑法不罰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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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0510
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5223號判例:「刑法上之過失犯,必須危害之發生,與行為人之欠缺注意,具有因果聯絡關係,始能成立。至行為人之過失,與被害人自己之過失,併合而為危害發生之原因時,雖不能阻卻其犯罪責任,但僅被害人之過失為發生危害之獨立原因時,則行為人縱有過失,與該項危害發生之因果關係,已失其聯絡,自難令負刑法上過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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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020
謝謝6F白話版的見解!!! 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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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4799
有ˇ更多例子可以理解嗎??因為還是不太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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