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定,於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可設置分校或多個校區
(B)應以小班和小校為原則
(C)應以招收中度及重度障礙學生為優先
(D)各直轄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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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72), C(660), D(164), E(0) #2993571

詳解 (共 5 筆)

#5648047
《特教法第25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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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154
(C)招收中度及重度障礙學生為優先→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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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3533
18. 依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定,於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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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282
特教法(112/06/21)
第 2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及幼兒為優先,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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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662
(A) 可設置分校或多個校區
(B) 應以小班和小校為原則
(C) 應以招收中度及重度障礙學生為優先(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D) 各直轄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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