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況,得許易科罰金?
(A)甲肇事逃逸(最重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受7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B)乙收受贓物(最重法定刑為3年有期徒刑),受7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C)丙過失致人於死(最重法定刑為2年有期徒刑),受7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D)丁竊盜(最重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受6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統計: A(106), B(452), C(586), D(4038), E(0) #156962
詳解 (共 8 筆)
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 1 年,於該罪確定後犯誣告罪經法院判刑 5 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誣告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B)二罪得定執行刑 1 年 2 月
(C)行賄公務員罪應發監執行
(D)本件無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佐級鐵路人員考試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22128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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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9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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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
(A) 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D.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又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因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甲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1年,而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故皆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
(B)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確定後犯誣告罪者,無法併合處罰。二罪之執行刑仍應訂為1年5個月。>>實質競合
刑法第 41 條關於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B) 服社會勞動每 8 小時折抵 1 日
(C) 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 1 年
(D) 因身心健康而執行顯有困難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2 年 - 102年司法五等錄事#10673
答案:B
社會勞動每6小時折抵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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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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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A.B>>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D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及第三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C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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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1 條 |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