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種情況,得許易科罰金?
(A)甲肇事逃逸(最重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受7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B)乙收受贓物(最重法定刑為3年有期徒刑),受7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C)丙過失致人於死(最重法定刑為2年有期徒刑),受7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D)丁竊盜(最重法定刑為5年有期徒刑),受6個月有期徒刑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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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452), C(586), D(4038), E(0) #156962

詳解 (共 8 筆)

#124621
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 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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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54
易科罰金須以被告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為要件之一,被宣告1年有期徒刑並不符和該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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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56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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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900

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 1 年,於該罪確定後犯誣告罪經法院判刑 5 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誣告罪得易服社會勞動 
(B)
二罪得定執行刑 1 2  
(C)
行賄公務員罪應發監執行 
(D)
本件無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4 年 - 104年佐級鐵路人員考試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22128

答案:B

169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A)  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D. 41     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又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因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甲行賄公務員罪經法院判刑1,而誣告罪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故皆不符合得易科罰金要件。

(B)依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甲犯行賄公務員罪確定後犯誣告罪者,無法併合處罰。二罪之執行刑仍應訂為15個月。>>實質競合

 

 

 

 

刑法第 41 條關於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依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B)
服社會勞動每 8 小時折抵 1  
(C)
易服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 1  
(D)
因身心健康而執行顯有困難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2 年 - 102司法五等錄事#10673

答案:B

社會勞動每6小時折抵1
 

41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A.B>>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D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及第三項(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易服社會勞動。)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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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244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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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73
***最佳解答--得以一元(一千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要貼上去要檢查一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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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088
5年6個月,1000~3000折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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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593
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 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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