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有關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說明,何者錯誤?
(A)訊問時,應依受訊問者所為陳述製作筆錄
(B)筆錄內所記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錄影之內容不符者,以筆錄記載作為證據
(C)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D)筆錄內所記載之陳述與錄音、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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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98), C(16), D(82), E(0) #1491294

詳解 (共 2 筆)

#3570403
第100條之1(錄音、錄影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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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047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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