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取得或移轉,何者應辦理登記,始發生效力?
(A)私人土地之徵收
(B)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名下之土地,而由他人拍定
(C)私人拋棄其土地所有權
(D)私人蓋好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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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8), C(124), D(34), E(0) #3481927
統計: A(19), B(38), C(124), D(34), E(0) #3481927
詳解 (共 2 筆)
#7332621
- (A) 私人土地之徵收 ❌(不待登記即生效)
- 原因: 徵收屬於「公法上之原始取得」,依據 民法第 759 條,因徵收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待登記即生效力。
- (B) 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由他人拍定 ❌(不待登記即生效)
- 原因: 強制執行屬於 民法第 759 條 規定的情形之一。拍定人領得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時,就已經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 (C) 私人拋棄其土地所有權 ⭕(辦理登記始生效力)
- 原因: 「拋棄」是權利人處分其權利的「法律行為」。根據 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之喪失(拋棄)依法律行為為之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如果只是口頭說要丟掉土地而沒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拋棄登記,所有權並未消滅。
- (D) 私人蓋好房屋 ❌(不待登記即生效)
- 原因: 蓋好房子(建築)屬於「原始取得」。在房子蓋到足以遮風避雨、有獨立出入口(具備建築物特徵)時,起造人就已經取得所有權,不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保存登記)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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