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民法第 876 條法定地上權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所有人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
(B)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 1 人所有
(C)所有人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或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而其後拍定人各異
(D)抵押權人須以拍賣之方式而實行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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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61), C(17), D(34), E(0) #3563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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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1237
1. 題目解析 本題目涉及民法第8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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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下列關於民法第 876 條法定地上權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A)
(A) 土地所有人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這個是民法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併付拍賣)
(B)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 1 人所有--民法第876條第1項
(C) 所有人僅以土地僅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或以土地建築物為抵押而其後拍定人各異--民法第876條第1項及第2項
(D) 抵押權人須以拍賣之方式而實行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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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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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77條(營造建築物併付拍賣):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但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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