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擬制說,強調法人係社會生活上獨立主體
(B)設立社團法人,原則上為數人之契約行為
(C)社團法人以社員總會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原則上為自律法人之性質
(D)法人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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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3), C(74), D(73), E(0) #3563871
統計: A(14), B(13), C(74), D(73), E(0) #3563871
詳解 (共 2 筆)
#6677407
下列關於法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法人擬制說,強調法人係社會生活上獨立主體
(A) 法人擬制說,強調法人係社會生活上獨立主體
法人擬制說認為法人之有人格,係由法律之擬制,法人本無意思能力,自無權利能力,而其人格法律所擬制。故僅有自然人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但其忽略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及意思能力亦為法律所賦予,因而此說已不足採。在此說觀點下,法人僅具有權利能力(法律所賦予),而不具有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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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設立社團法人,原則上為數人之契約行為
合同行為(共同行為):
因二個或二個以上當事人之平行、協同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
如:總會之決議、親屬會議之決議、設立社團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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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社團法人以社員總會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原則上為自律法人之性質
民法第 50 條第1項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
法務部83 年 07 月 28 日(83)法律決字第 16077 號
民法上之法人,分為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為人的組織體,其組成基礎在於社員,而財團法人係財產的集合體,其組成基礎為財產。又社團人可分為營利社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雖均屬公益法人,於登記前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惟前者為自律法人,以社員總會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得由總會決議變更組織與章程或由社員決議解散之,後者為他律法人,其既無社員亦無總會,董事或董事會僅得依捐助章程所定之管理方法執行法人事務,其章程不得任意變更,於組織或管理方法不完備時,僅得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於目的不能達到時,由主管機關宣告解散,二者性質上仍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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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人具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
民法第 26 條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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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1963
法律行為分成三類: 單獨行為. 契約/雙方行為. 共同/合同行為
成立社團法人(#47)是"共同行為"(多方平行. 意思表示一致),
成立社團法人(#47)是"共同行為"(多方平行. 意思表示一致),
不是"契約行為"(雙方對立. 意思表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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