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物權存續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B)農育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
(C)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普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普通地上權
之存續期限
(D)普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 20 年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普通地上權成立之目的、
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
統計: A(98), B(741), C(91), D(130), E(0) #1333805
詳解 (共 5 筆)
是以前永佃權的規定(現已刪除),故意來亂的
#850-1第2項但書: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850-2第2項:前項終止,應於6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850-5第1項: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850-3第1項: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地上權人拋棄其地上權時,至遲應於何時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A) 3 個月前 (B) 6 個月前 (C) 9 個月前 (D) 1 年前
甲有A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A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專技◆民法概要- 101 年 - 101年 專技普考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民法概要)#9417答案:C
下列關於拋棄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於放棄對土地之佔有時,始生效力
(C)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年特種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等)答案:B
地上權是不動產物權,其物權變動一定要登記始生效力喔!
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 民法第835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