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物權存續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B)農育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
(C)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普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普通地上權 之存續期限
(D)普通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 20 年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普通地上權成立之目的、 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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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741), C(91), D(130), E(0) #1333805

詳解 (共 5 筆)

#1523063

是以前永佃權的規定(現已刪除),故意來亂的


§842「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現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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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054

#850-1第2項但書: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850-2第2項:前項終止,應於6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

#850-5第1項: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或農育工作物出租於他人。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習慣者,從其習慣。

#850-3第1項:農育權人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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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079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地上權人拋棄其地上權時,至遲應於何時前通知土地所有人? (A) 3 個月前 (B) 6 個月前 (C) 9 個月前 (D) 1 年前

100年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民法概要答案:D

甲有A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A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專技◆民法概要101 年 - 101年 專技普考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民法概要)#9417答案:C



下列關於拋棄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於放棄對土地之佔有時,始生效力 
(C)應向土地所有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D)有支付地租之訂定者,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支付期之一年分地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96 年 - 96年特種考試地方五等(一般行政等)答案:B



地上權是不動產物權,其物權變動一定要登記始生效力喔!

民法第758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D) 民法第835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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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339

(C)(D)

第 833-1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終止其地上權

第 833-2

 

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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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344

(A)

第 912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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