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
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
之。」關於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聽證得依當事人之申請,由主持人決定全部不公開
(B) 該聽證具有終結程序之效力,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
(C) 該躉購費率與計算公式之公告,屬於裁量性行政規則
(D) 該費率審定委員會之性質,屬於獨立的行政管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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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5), B(332), C(1652), D(427), E(0) #2772164
統計: A(1535), B(332), C(1652), D(427), E(0) #2772164
詳解 (共 10 筆)
#5110661
A)行政程序法第59 條2 項但書:
聽證程序應公開並以言詞為之,但公開顯有違背公共利益或嚴重損害當事人利益之虞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B)同法第66 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C)該躉購費率與計算公式之公告:
有學者認為:
該公告之性質係屬法規命令,則其如已依行政程序
法相關規定程序為之(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以下),
又有學者認為:因其屬於執行再生能源
設備認定及躉購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下稱釋
字)第 443 號解釋之意旨:「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
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不僅不需要制定法律,
連「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都無必要(可交互參照第釋
字第 705 號 不同意見書)
設備認定及躉購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下稱釋
字)第 443 號解釋之意旨:「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
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不僅不需要制定法律,
連「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都無必要(可交互參照第釋
字第 705 號 不同意見書)
D)該費率審定委員會之性質,屬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7 條之 內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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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098
(B) 該聽證具有終結程序之效力,行政機關不得再為聽證
(C) 該躉購費率與計算公式之公告,屬於裁量性行政規則
題目都說「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後公告之。」
如果是行政規則一定是下達,且解釋性行政規則尚須首長簽署+刊
登公報
(D) 該費率審定委員會之性質,屬於獨立的行政管制機關
題目都說「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各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
成委員會」,有可能機關邀請各部會再組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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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543
C 法規命令
D獨立行政管制機關=獨立機關
例如:公平交易會、NCC、中選會、促轉會
有誤煩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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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609
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 59 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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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769
D 委員會的性質 是否為內部單位嗎?
是否有大大可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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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591
(C) 該躉購費率與計算公式之公告,屬於裁量性行政規則
c錯誤的原因應該是因為本題"聽證",
行政規則不需經過聽證,
得舉行聽證的是"法規命令"
(如有理解錯誤煩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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