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地籍測量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B)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該地方之地政機關核定
(C)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
(D)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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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2360), C(387), D(422), E(0) #3171518
統計: A(380), B(2360), C(387), D(422), E(0) #3171518
詳解 (共 7 筆)
#6200637
| (A)土地法§44-1 |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
| (B)土地法§45 |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
| (C)土地法§46-2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土地所有權人因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發生界址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
| (D)土地法§46-3 |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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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6239374
(A)
土地法 第44-1條1項:
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設立界標,並永久保存之。
(B)
土地法 第45條: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C)
土地法 第46-2條1項: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D)
土地法 第46-3條1項: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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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009
第 45 條
地籍測量,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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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4127
應經「中央地政機關」核定,而非「地方地政機關」核定。
土地法第45條:
地籍測量,
如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其實施計畫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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