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民法規定,以下何者不是就記名證券設定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
(A)設定質權之合意
(B)背書
(C)交付證券
(D)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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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82), C(124), D(659), E(0) #941588

詳解 (共 3 筆)

#1170933
這種證券形式的好處是,發行證券的法人知道它所發行的證券的全部持有人的身份。這樣便於它召集,股東大會以及支付股息或利息,但是這種記名證券的交易比較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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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192

908條(權利質權設定之特則有價證券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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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338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
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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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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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者不是就記名證券設定權利質權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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