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非經何者授權,不得與大陸地
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A)立法院
(B)內政部
(C)外交部
(D)大陸委員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31), C(5), D(69), E(0) #2064858
統計: A(28), B(31), C(5), D(69), E(0) #2064858
詳解 (共 5 筆)
#5078476
應該是第5-1條,不是第33-2條
1
0
#557930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1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亦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依本條例規定,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各該主管機關授權,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署涉及臺灣地區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議。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