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公寓大廈之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以下敘述何
者正確?
(A)得自由進入或使用,但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B)應經管理服務人之同意
(C)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D)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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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33), C(1949), D(273), E(0) #639671
統計: A(238), B(33), C(1949), D(273), E(0) #639671
詳解 (共 2 筆)
#92905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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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567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
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
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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