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
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當人民違反上述規定時,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所應受之罰責為何?
(A)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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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 B(5447), C(1586), D(1313), E(0) #742560
統計: A(500), B(5447), C(1586), D(1313), E(0) #742560
詳解 (共 7 筆)
#3288983
災防法罰則四大類:
一、10w-50w [口訣:主動除以一]
違反 徵調、用、命其保管 =>情況危急你還在蝦BB,罰災防法最重!
二、 5w-25w [口訣:被動除以二]
違反 妨礙救災設備除去;警戒、指定區限制;警報訊號
=>規定好了,皮在癢自己犯賤,罰最重除以2!
三、 3w-15w [口訣:規、妨、拒除以三]
違反規、妨、拒檢查;公共事業的本身不作為(該做沒做) =>規、妨、拒三個字 除3!
四、加重1/2
災害發生,故犯(竊、詐、嚇、搶、強)=>刑法加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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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4861
個人記法,應該可以先記下一部分關鍵字
38條:(違反徵調、徵用、優先使用或保管)
都和「徵X」使用有關,罰10W~50W
不爭的事實
不徵的是十(萬)
39條:(違反限制進出、強制拆除及濫用警報訊號)
破壞限制,罰5W~25W
無限
五限
40條:(違反緊急應變措施及檢查)
罰3W~15W
不接受檢查
挑三揀四
挑三檢四
......致發生重大損害,表示罰的都是理應可事先預防的措施
玉山
預三
刑罰加重二分之一法緒學過應該就不用贅述了。
雖然不知道對其他人有沒有用,但我三十八條沒錯過是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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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16
違反移除、警報、警戒、道路區間、海、空高度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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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187
罰則39條違反災害防救法31條1項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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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8137
第 55 條第 2 款
- 「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劃定警戒區域,或命離去而不離去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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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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