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之產生,下列陳述何者為非?
(A)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
(B)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
(C)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
(D)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二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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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04), C(147), D(1428), E(0) #142356
統計: A(124), B(104), C(147), D(1428), E(0) #142356
詳解 (共 5 筆)
#217701
鄉(鎮市)人口在
1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5
1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7
5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1
15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9
超過15萬人者,不得超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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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38
第 33 條議員、代表總額
鄉(鎮、市)民代表總額:(一千;一萬;五萬;十五萬)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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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287
這是在地制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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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04
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 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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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61
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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