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A)1年
(B)3年
(C)6年
(D)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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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7), D(113), E(0) #2455184

詳解 (共 1 筆)

#536503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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