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機關支付費用委託其員工消費合作社銷售報名簡章,該委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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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6), C(0), D(0), E(0) #339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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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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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將政府公共財委由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出售之所得應否辦理繳庫疑義(業務-消費合作社)
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請書及標誌等出售,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89年7月5日以(89)工程企字第89017826號相關函釋意旨,係屬勞務之委任,在「政府採購法」第2條規定範圍內,應依該法規定辦理。又依該法第6條規定意旨,各機關不得有圖利員工消費合作社之差別待遇,雙方所訂契約並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屬於機關所得者並均應依規定繳庫,以維公庫權益。
(行政院主計處90年6月13日臺90處忠第052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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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9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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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委託員工消費合作社辦理報名簡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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