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直轄市議員賈守法因賄選遭法院判刑確定遭解職,則其遺缺應如何處理?
(A). 由同選舉區落選議員最高票者遞補。但其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B). 暫不處理,應俟該選舉區議員缺額達二分之一時辦理遞補
(C). 暫不處理,應俟該議會議員缺額達全體議員三分之一時辦理補選
(D). 由選舉委員會辦理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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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7), B(487), C(86), D(106), E(0) #388555
統計: A(997), B(487), C(86), D(106), E(0) #388555
詳解 (共 9 筆)
#608613
選罷法地74條 --> 第120條第一項第三款 --> 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 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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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6433
直轄市議員賈守法因賄選遭法院判刑確定遭解職,則其遺缺應如何處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
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事,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選舉委員會原公告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1項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 (B)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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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096
地方自治考的法條多就算了... 還來一堆有的沒的 zz
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法通則、規費法、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罷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公共債務法、
地方行政(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公共造產獎助管理辦法。
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稅法通則、規費法、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總統副總統選罷法、
公民投票法、公職人員選罷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公共債務法、
地方行政(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社區發展工作綱要、公共造產獎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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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065
大家加油啦!!
我也快瘋了
今天背的下禮拜就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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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095
請問這題該如何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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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509
補樓上的,還有憲法,憲法增修 、省諮議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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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415
時事題 新北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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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612
考好細阿!!
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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