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自民國 112 年起,凡是已滿 18 歲者,均可享有比往年同齡者更多之權利與承擔更多責任。請問下
列何者不屬於民國 112 年滿 18 歲者可獨立行使之權利?
(A)租房子簽契約
(B)選舉罷免總統
(C)辦手機門號
(D)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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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51), C(5), D(10), E(0) #3183937
統計: A(7), B(151), C(5), D(10), E(0) #3183937
詳解 (共 2 筆)
#6887493
中華民國《民法》修正案將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到18歲,並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成年後,即取得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為許多法律行為,例如簽訂契約、辦理相關事務,不須再經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
然而,部分法律規定的年齡門檻並未隨《民法》成年年齡的修正而變動。
分析選項:
(A) 租房子簽契約: 簽訂契約屬於《民法》上的法律行為。滿18歲成年後,即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簽訂租賃契約,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屬於獨立行使的權利。
(B) 選舉罷免總統: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的選舉權、罷免權的年齡門檻是規定在《憲法》或相關《選舉罷免法》中。目前公職人員選舉權(包含總統、立委、縣市長等)的年齡仍為滿20歲。雖然《民法》下修成年年齡,但不影響公職人員選舉權的年齡門檻,必須透過修憲或修法才能變更。→ 不屬於滿18歲可獨立行使的權利(仍需滿20歲)。
(C) 辦手機門號: 申辦手機門號(電信服務契約)屬於簽訂契約。滿18歲成年後,可以獨立辦理電信、金融等契約事務。→ 屬於獨立行使的權利。
(D) 結婚: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的修正,結婚年齡也修正為男女皆滿18歲。因此,滿18歲即可自行決定結婚,無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屬於獨立行使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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