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高等法院分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
(B)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
(C)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D)高等法院分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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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5), C(70), D(776), E(0) #1856589

詳解 (共 4 筆)

#2963747
法院組織法第38條(書記處)高等法院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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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2300

38條(書記處)   高等法院設書記,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52條(書記廳)   最高法院設書記,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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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708
(一)依法院組織法§43規定:「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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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6915
第 43 條
高等法院分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該分院行政事務

第 45 條
高等法院分院管轄事件,與高等法院同

第 44 條
高等法院院長得派本院法官兼行分院法官職務

第 38 條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一等書記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分掌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事務,並得分科、分股辦事,科長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前項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書記官、二等書記官、三等書記官總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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